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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混淆”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之前我们在好侍公司与德生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讨论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今天我们继续讨论该案中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问题。






一审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混淆时,分别从比对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似程度、考量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品的相关性进行论述,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比对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似程度时,法院认为应当将整体比对(比对商品包装装潢中最容易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分)、细节比对(比对诸如设计元素、细节、标识部分)和隔离比对(单独观察被控包装装潢)进行结合。

在考量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时,法院认为应当采用一般消费者的普遍注意作为考量标准,而一般购买者的认定需要根据地域和购买对象进行确定,对于类似本案咖喱块此类价格较低的日常消费品,,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施加的注意会相对略低于价格较高的非日常消费型产品。

在考量商品的相关性时,法院认为虽然反法中对于商品包装装潢构成混淆的范围没有限定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但实际上商品的相关性会影响到混淆的判断。






法院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德生公司“搭便车”、攀附他人商品影响力、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时,明确提到认定混淆的前提是相关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此类“搭便车”的行为,审判思路为先从多个因素对影响力进行判断,认定相关包装装潢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后,才有下一步认定混淆的必要性。在认定混淆时,其判断标准应围绕是否“因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标准并不要求两者的包装装潢完全一致,只要是相关公众可能认为两种产品来源存在一定联系,即造成了混淆。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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